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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31类犯罪
时间:2022-03-28

“新冠肺炎”蔓延以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立案公告不断增加。可以看出在国家层面,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但从自然人、法人层面,也可以看出相关主体由于对于刑法规定的忽视与不了解,从而涉嫌犯罪。


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等之规定制表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序号

罪名

行为构成

刑法条文索引

刑罚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一百一十四条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第三百三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一百四十条

一百四十一条

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百六十八条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百二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

诈骗罪及其特殊罪名(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百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1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二百八十九条

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伤害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参与“打砸抢”并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二百八十九条

二百六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4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分裂国家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百九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8

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

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

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三百三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三百八十二条

三百八十三条

二百七十一条

三百八十四条

二百七十二条

贪污罪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二百七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百九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四百零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

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法以正自身,学法以明法治。愿春风徐来,疫病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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