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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2-07-11

【案例介绍】申请人系一家国内知名企业。其树立的“达利园”品牌可谓家喻 户晓,老少皆知。

2019年11月,申请人在“阿里巴巴批发网”网'站上的名为“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的店铺内购得委托商为被申请人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商为被申请人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味乐多椰子汁饮品。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达利园”字样,且标注了以“达利园”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冒充申请人的“达利园”产品。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后申请人向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经开法院调解室申请调解。

 

【案例评析】 调解室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指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邹峰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进行调解。邹律师认为在现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三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申请人提出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且赔偿依据不够充分。因此应当说服三被申请人认同自己存在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同时说服申请人合理降低要求三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最达使几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成果。

本案通过邹律师的努力,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被申请人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前向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8900元(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元整);2、若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则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全部赔偿款付清之日止,以每年15.4% 的利率计算利息;3、江西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江西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涉案产品,停止实施侵犯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4、

 

【典型意义】 调解案件中如当事人存在几方的情况下,由于众口难调本来就会使调解工作增加更高的难度。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如何让侵权责任人能清晰的认识到自己存在侵权行为,且心服口服地愿意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是非常难得的。邹律师能使本案最终调解成功,充分体现了一位优秀律师的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以及沉稳、耐心、敬业的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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