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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中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2-09-06

【案例介绍】被申请人曾因“南昌临空产配服务中心二期二标段项目”工程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租用申请人4台塔式起重机及9台施工升降机等设备。双方就租用塔式起重机部分,签订了一份《塔式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合同一)。合同约定了设备的型号及费用,同时约定了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条款。履行过程中,因税率变化,双方就4台塔式起重机截至2018年4月 20日的租赁费用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封账协议》(封账协议一),协议确定前述期间的塔吊产值为人民币382,063.14元。同时,双方就4台塔式起重机的继续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新的《塔式起重机吊装服务合同》(合同二)。4台塔式起重机报停后,双方于2020年8月6日签订了第二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封账协议》(封账协议二),该协议确定了4台塔式起重机自2018年4月 20日后的总产值为人民币2,193,393.58元。就租用施工升降机部分,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施工升降机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备的型号及费用,同时约定了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条款。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实际仅租用了4台施工升降机。租用结束后,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封账协议》(封账协议三),该协议确定了 4台施工升降机的总产值为人民币1,092,499.14 元。根据前述三份封账协议及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付款承诺书》,该项目的总结算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667,955.86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申请人仅支付了人民币2,070,000元,仍欠款人民币1,597,955.86元。

申请人认为本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封账协议等材料真实有效,对任意一方均有约力。根据《付款承诺书》约定,被申请人应分四期向申请人付清欠款,且第一期的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照《付款承诺书》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给申请人造成资金占用成本等损失,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调解室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指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桂峰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进行调解。本案最终于4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桂律师认为,通过对案卷材料和相关事实的分析,虽然双方签订了多份协议,但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均已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已按约如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让被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违约,从而切实依约继续履行,并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在桂律师耐心疏导和斡旋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1、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六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97955.86元;2、若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湖北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另一典型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我们知道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由于涉及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且由于整个工程的过程时间较长,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导致各类关系错综复杂,所以一般此类案能够调解成功的概率都较低。因此本案最终能调解成功对于今后调解该类金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建设工程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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