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大会
时间:2026-03-26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均不得超过六个月。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届中召开代表大会。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召开全市律师换届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召集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
第二十七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江西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八)选举、罢免监事会监事;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单位、公司律师单位等团体会员根据名额分配推选产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本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密切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需要作为议案处理的,应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来源:《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2026年3月14日南昌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邮编:330000 律协业务咨询电话:0791-86814698 律协投诉中心专线:0791-86810780
技术支持:鼎峰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