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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时间:2026-03-26

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纪律(奖惩)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规范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五十六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设立党建工作、惩戒与维权、教育培训、实习律师(考核)、女律师及特殊人群权益保护、青年文体宣传、公益与社会责任、公职公司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十七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十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需由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每届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届期同步。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对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除名、增补。

经监事会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应予以除名、增补;根据南昌市律师行业党委建议,并经监事会复核后,可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除名、增补。

 

来源:《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2026314日南昌市第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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