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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监事会

时间:2022-02-17

律师协会监事会

第一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监事中提名候选人,监事会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副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选举、增补、罢免或者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或者更换监事;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缴与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六)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七条  本会1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家以上团体会员、或者25名以上代表、或者3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九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副监事长职责。

第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单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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