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监事会
时间:2026-03-26
律师协会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律师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有较强议事能力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监督员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监事中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督员经监事会推荐,报理事会备案后产生。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副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机制:
监督范围:
(一)监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二)选举、增补、罢免或者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罢免或者更换监事;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两专委负责人等履职情况;监督秘书处、两专委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支及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
(六)应派员列席理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参加)、律师协会其他工作会议及两专委活动(监事及监督员参加),履行监督职责并发表监督意见;
(七)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会员、会员执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或本会章程行为的处理情况。
(八)负责对常务理事、两专委主任的年度考核。
(九)章程规定及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督方式:
(一)本会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各类活动,监事会必须派员列席,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支出提出优化建议;
(三)每年末应开展年度测评,对副会长、常务理事、两专委主任及副主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1次被评为不称职及2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应在届中予以免职、增补,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提出相应的工作优化建议;
(五)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发出工作督办函,对于2次收到工作督办函后工作仍没有实质性改善的,监事会应发出人员调整、增补意见,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十八条 监督员、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监督员、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诚恳听取会员、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及监督员累计两次不履行监督职责者,副监事长、监事长每年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活动或会议的、累计五次不参加监督活动或会议的,可按程序终止其职务。
监事存在其他履职严重不负责,或存在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时,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副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会议时,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回避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讨论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年应当向监事会作年度述职,接受监事和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名单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来源:《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2026年3月14日南昌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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