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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秘书处

时间:2022-02-17

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 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的聘任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秘书处应会长决定邀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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