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理事会
时间:2026-03-26
律师协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与重要制度;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增补或罢免理事;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议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监事长和顾问;
(十)章程规定及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理事因故不能履职,造成缺额的,应在三个月内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本届律师代表中予以补额。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应为执业律师。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履职,造成缺额的,理事会应在三个月内以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本届理事中推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选,增补为常务理事。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监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除临时会议外,理事累计两次不参加会议、三次不完成交办的工作者,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每年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者或累计五次不参加会议或三次不完成交办的工作者,应进行调整、增补,协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依规报江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来源:《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2026年3月14日南昌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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