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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理事会

时间:2022-02-17

律师协会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二 理事会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可连选连任。

三 理事会职权: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 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 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述职报告;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四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投票同意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

六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七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八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 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九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十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除临时会议外,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者,其职务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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