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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须知

时间:2026-03-26

律师协会会员须知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南昌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经依法批准在南昌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律师事务所驻昌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等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会员同时为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规范;

(二)传达、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管理;

(九)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十)按规定缴纳及代收会费;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伦理约束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到本会登记,由本会出具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市,不再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来源:《南昌市律师协会章程》(2026年3月14日南昌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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